適用對象
凡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券商及期貨經紀商,及其他法令規定應行交付保管之營業保證金者。其依規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金額如下:
繳存金額
證券承銷商 新台幣肆仟萬元 證券自營商 新台幣壹仟萬元 證券經紀商 新台幣伍仟萬元,每設置一家分公司應增加新台幣壹仟萬元 本國期貨經紀商 新台幣伍仟萬元,每設置一家分公司應增加新台幣壹仟萬元 外國期貨經紀商 新台幣伍仟萬元,但專營期貨經紀商複委託業務而不接受個別期貨交易人委託者為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
業務說明
此業務與一般有價證券之保管業務最大的不同乃是代主管機關保管法令規定之應提營業保證金,營業保證金之存入需函知主管機關;提領則需先經主管機關允許,以保障投資大眾權益。保管標的可以是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本行定期存單。
保管費用
採預收方式,每年計收一次。依保管面額計算,保管費費率如下:1、本行定期存單:萬分之三2、政府公債、金融債券: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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