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信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
保護法告知書
告知書內容
本行依據個人資料s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本行確保並承諾對臺端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均會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且不會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會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請臺端詳閱以下內容並同意之:
- 蒐集之目的:為下列各項業務所為個人資料之利用、傳送、建檔與保存。
存匯業務、授信業務、外匯業務、信託業務、財富管理業務、保險業務及其他本行現有或未來依法開辦或經核准開辦之業務。以及上開業務之金融消費爭議、消費者保護業務、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資料(詳各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所定之資料。)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使用期間:依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為資料使用的期間。
保存期間:本行存續期間(含併購後存續者)。 - 地區:本國、本行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 對象:本行、本行海外分支機構、本行子公司包含但不限於【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信用卡國際組織、本行委託之信評公司、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環球財務電信協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行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如同意行銷)、本行合作推廣之單位(如同意行銷)、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集中保管公司、證券櫃買中心。
-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期間:使用期間:依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為資料使用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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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得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得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 得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請向各營業單位或免費客服專線(0800-024-580)詢問。
- 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