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型不動產信託 ‧開發型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信託受益權轉讓 ‧容積移轉價金信託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
管理型不動產信託:保全財產之不動產信託。買賣型不動產信託:買賣雙方即為委託人,信託契約約定依委託人間簽訂之買賣契約並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及買賣價金予受託人,受託人為管理、保存及運用其信託財產後返還受益人,以保障買賣雙方交易安全的一種信託機制。
將建築融資之授信搭配或改為信託架構,透過將建地及興建資金交付信託,向專業法人機構、保險業等金主來募集資金推動建案,而投資者即擁有「不動產受益權」。
「容積率管制」係以限制建築物實體建築總量與建築基地面積之比例,藉以達到控制土地使用強度,確保整體居住生活品質的制度。允許原屬一宗土地之可建築容積一部分或全部移轉至另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即為容積移轉。
容積移轉價金信託契約約定,買方依約定付款時程將容積移轉之買賣價金存入信託專戶,俟主管機關核發「容積移轉許可函」,買方取得移轉之容積後,由受託人將買方存入信託專戶之價金交付予賣方,以保障買賣雙方交易安全的一種信託機制。
所謂「金錢債權」就是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請求支付一定金錢的法律上地位,即一方當事人對於他方當事人有請求給付一定金額為標的物之權利。舉凡依法律行為所生之一切有關給付金錢之請求均屬之。
所謂「擔保物權」係指以確保債務清償為目的,而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權利上所設定之一種物權。
故「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乃指依信託本旨管理、收益、處分該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並依信託契約之約定交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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