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顧名思義即是以「公益」為目的之信託,所謂公益則係指慈善等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例如提供不特定多數人獎助學金、推展社會福利、保護環境、創辦文化藝術活動、研究科技,甚至開拓國際交流等。而信託財產與一般私益信託相同,可為金錢、有價証券、動產或不動產等,由委託人交付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受託人管理運用,達成信託目的。
公益信託之營運大部分與一般私益信託相同,主要差異在於: (1)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主管機關之許可。 (2)業務由目的主管機關監督。 (3)受託人非經許可不得辭任。 (4)公益信託一定要設置信託監察人。
透過公益信託不但可利用簡便手續達成服務社會的目標,且業務執行規範嚴謹,同時受主管機關及信託監察人之監督,確保受益人之利益;此外,委託人還可享稅賦優惠,且具有彰顯委託人或特定人名聲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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