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業務簡介
項目 | 說明 |
押標金保證 | 買方 (或定作人) 於招標採購時,規定有意投標供應買方所需物品,或承攬一定工程者,於投標前,需按底價繳納若干成之金額,以為保證 ;投標人洽由銀行給予保證,以代替現金繳納者。 |
履約保證金保證 | 得標人於與買方 (或定作人) 簽訂買賣合約後,買方( 或定作人) 為促使得標人按照合約規定時間、條件履行,通常均規定賣方 (或承攬人) 應再繳納若干成價金之履約保證金。賣方(或承攬人) 請求銀行予以保證,以銀行之保證函件,代替其履約保證金之繳交者。履約保證金保證業務種類分為「工程合約履約保證金保證」、「買賣合約履約保證金保證」。 |
商業本票發行保證 | 國內貨幣市場建立以後,工商企業得以發行商業本票之方式,在貨幣市場取得短期資金而請求銀行對該本票予以保證。 |
公司債發行保證 | 公司為籌募資金,依法發行公司債,向銀行申請保證者。 |
貨物稅記帳保證 | 我國關稅法及貨物稅條例之規定,凡由國外輸入應課貨物稅之貨物,應按照海關估價,徵收進囗關稅及貨物稅。惟政府為獎勵出口,復規定廠商輸入原料加工外銷,或應納貨物稅之貨物係供外銷者,准予廠商於提供授信機構保證後,申請海關先予記帳放行--即關稅記帳,其應繳稅金則留待貨物出口時,再辦理沖退稅捐.關稅記帳保證分為「進囗原料加工外銷退稅保證」與「進囗機器設備分期繳納稅捐保證」兩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