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小辭典
常見名詞 | 說明 |
保險人 | 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
要保人 |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負有善盡告知義務以及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未成年人為要保人時,需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
受益人 | 受益人是指經要保人指定,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
保險利益 | 1.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2.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3.要保人對於下列對象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1)本人或其家屬 (2)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3)債務人 (4)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
保險年齡 | 指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申請投保日當天計算,是以足歲來計算,但若超過六個月則加算一歲。 |
保險契約審閱期 | 保險公司於招攬傳統型人壽保險時,應將保單條款內容提供要保人,並給予不低於3日之審閱期,非經要保人確認完成審閱,不得訂定保險契約。 |
契約撤銷權 | 要保人得於收到保單之翌日起算10日內,如不滿意投保選擇,得以親自或以書面檢同保險單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申請撤銷保險契約。 |
展期定期保險 |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在不變更當年度保險金額的原則下,向保險人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交保險費,但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原來保險契約的滿期日,通常保障期會短於原本保險期間。 |
減額繳清保險 |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在不變更原來保險期間與條件,但降低保險金額的原則下,向保險人申請改為「減額繳清保險」,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交保險費,該契約繼續有效,直到滿期。 |
保險單借款 |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範圍內,向保險人以保險單為質申請保險單借款。 |
保險費自動墊繳 | 要保人若未依規定繳納續期保險費時,保險公司在取得要保人同意後,得以該保單當時所有之現金價值墊繳應繳保險費,使契約繼續有效,但保戶需支付保險公司自動墊繳的利息。 |
停效 | 第二期以後之分期保險費(續期保險費),要保人若沒有在寬限期間內繳付,則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要保人若不在停效期間(停效日起兩年)內辦理復效,於停效期間屆滿,保險契約的效力即行終止。 |
寬限期間 | 第二期以後之分期保險費(續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予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除外責任 | 表明保險公司在特定情況下可免除賠償責任。 |
預定利率 | 保險公司事先預估運用保費投資可獲得的報酬率,並以此作為計算保費的基礎。每張保單的預定利率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且同一張保單的預定利率是固定值,不會因為保險公司實際投資報酬率而增加或減少。 |
宣告利率 | 指保險公司向保戶收取保費後加以運用後,依據實際投資狀況等因素而得到的報酬率 |
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要保人過去所繳保險費扣除必要費用後,提存於保險公司,用以支應未來給付保險金之金額。 |
解約金 | 要保人在人壽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或是年金保險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解除保險契約,由保險公司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計算基礎,應付給要保人的金額。 |
法定繼承人 | 依照民法繼承篇規定的繼承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等原則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之人即為「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