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種類
保險法第十三條: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人身保險 | 說明 |
人壽保險 | 【死亡保險】 【生存保險】 【生死合險】 |
年金保險 |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自約定時日起,每屆滿一定期間給付保險金。年金給付期間若約定以被保險人生存為要件給付者稱為生存年金給付期間;不以被保險人是否生存為條件給付者稱保證給付期間。 |
傷害保險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身故時,保險人依照契約給付保險金。 |
健康保險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身故時,保險人依照契約給付保險金。 |
保險法第十三條: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財產保險 | 說明 |
火災保險 | 以動產或不動產為保險標的,以火災為承保之特定危險事故,在不幸發生火災而致保險標的遭受毀損滅失時,由保險人負補償之責。 |
海上保險 | 海上保險簡稱「水險」,係指航海中一切事變及災害,對保險標的物產生之毀損及滅失,由保險人負補償之責。 |
陸空保險 | 陸空保險包括內陸運輸保險及航空保險。內陸運輸保險指保險人對於貨物的水陸運輸過程中所受之損失,負補償責任的保險。航空保險即承保有關航空中各種危險事故的保險,其承保範圍有財物損失及責任賠償為主。 |
責任保險 | 責任保險又稱第三者責任保險,目的在填補因危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在法律上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由保險人負補償之責。 |
保證保險 | 保證保險可分為兩類,一為信用保證保險,指當被保險人發生不誠實的事實,如竊盜、詐取、違背職守等行為時,保險人必須在對方遭受損失時,負起補償責任;另一種為確實保證保險,即保險人保證被保險人一定會履行義務,如契約方面的保證等。 |
其他財產保險 | 非屬上述保險範圍,並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例:電子設備保險、汽車保險、寵物保險..等。 |
『投資型保單』是結合「保險」與「投資」二種功能的保險商品,保戶所繳交的保費除了一部分用來支應保險成本與保單相關費用外,其餘的保費則會依照保戶事先約定的投資方式與投資比重進行投資,由保戶完全享有投資成果,並負擔投資風險。
商品特色:
- 盈虧自負:投資型保險商品所產生的投資收益或虧損,大部分或全部由保戶自行承擔。
- 專設帳簿:投資型保險商品分為一般帳戶和專設帳簿進行管理。專設帳簿內之保單投資資產,由保險公司採個別帳戶管理。且依保險法之規定,該筆資產於保險公司破產時,得不受保險公司債權人之扣押或追償。
- 費用揭露: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相關費用,要攤在陽光下,讓保戶充份了解保費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