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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業務

外幣現鈔、旅行支票(T/C)

如下表:

鈔幣別美金歐元港幣日圓人民幣
鈔券面額1、5、10、20、50、1005、10、20、50、10010、20、50、100、500、10001000、5000、10000100

如您有剩餘的旅行支票時,可以至本行辦理賣回旅行支票。

  1. 受理對象:自然人(含本國自然人、非居住民自然人)及非自然人(含法人、商業(行號)、團體)。
  2. 交易限額:
    (1)自然人每人每次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
    (2)非自然人無相關額度限制,惟若涉及新臺幣結匯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仍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匯存款

外幣存款起存(息)額一覽表(施行日:115年02月01日)

幣別

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起息額

起存額

起存額

美金

100

100

1,000

日圓

10,000

10,000

100,000

人民幣

1,000

1,000

10,000

港幣

1,000

1,000

10,000

歐元

100

100

1,000

瑞士法郎

100

100

1,000

英鎊

100

100

1,000

加拿大幣

100

100

1,000

新加坡幣

100

100

1,000

澳幣

100

100

1,000

南非幣

1,000

1,000

10,000

紐幣

100

100

1,000

本行承作外匯存款之幣別有美元、英鎊、歐元、澳幣、加幣、瑞士法郎、日幣、港幣、新加坡幣、南非幣、紐幣及人民幣共十二種幣別。

個人戶開立外匯存款資格及所需檢附資料如下:

身分別檢附資料
本國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護照等)。
外國自然人  外僑居留證或台灣地區居留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外國護照等)。
 外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無外僑居留證或台灣地區居留證者),及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護照等)。
大陸地區人民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大陸地區之護照或身分證等)。

註:欲留存英文姓名者,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護照)佐證。本行得視情況徵提其他相關必要文件。

外匯存款之利息應依本國所得稅法之規定,依法扣繳利息所得稅,凡合乎免扣稅條件之存戶,應提示免扣稅證件方可免代扣利息所得稅。

外幣定期存單可以辦理存單質借,請您本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鑑章、存單至開戶行辦理,質借外幣時,最高可質借九.五成。

本行外幣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存款期間利息計算方式
實存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
存滿一(三、六、九)個月,未滿三個月
(六個月、九個月、一年)者,按其實存期間
依存入當日之一(三、六、九)個月期存款利率八折計息

本行外幣定期存款可以辦理存單到期後自動轉期,存款到期時則會予以自動轉期。您可於定存存入時約定自動轉期,或於存單到期前,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開戶營業單位,填寫「定期性存款業務變更申請書」辦理之。

本行外幣存款為單利計息,外幣活期存款付息日為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外幣定期存款則為到期一次給付本息或按月付息。

本行外匯存款帳戶提供美元、歐元、日幣、港幣及人民幣等五種現鈔提款、存款業務,為便利您保管上的方便,外匯存款可依您的需求選擇一種幣別一個帳戶或多種幣別共用一個帳戶。

本行外匯存款種類分為外匯活期存款、外匯定期存款及外匯綜合存款三種,外匯定期性存款期間分別為一週、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一年及指定到期日七種。

匯出匯款、匯入匯款

本行相關資料如下表:

項目英文翻譯
BANK NAMEBANK OF PANHSIN
BANK ADDRESS27F., NO.68, SEC.2, XIANMIN BLVD.,BANQIAO DIST.,NEW TAIPEI CITY, TAIWAN (R.O.C.)
SWIFT CODEBBBKTWTP

是的,只要您在本行新台幣帳戶或外幣帳戶,均可辦理外幣匯入匯款業務。

由於外匯匯款是透過國外之存匯行轉匯,國外之存匯行會收取一定手續費,費用依各幣別、國外銀行而有不同之收費標準。

依中央銀行「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與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依據中央銀行規定,以新台幣兌換外幣之金額超過(含)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時,須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結購外匯專用) 。

如收匯款地為大陸地區,則匯款入帳日為2~10個營業日(視受款人所在地而有所不同);其他地區匯款入帳日為1~2個營業日。

美元USD、港幣HKD、英鎊GBP、澳幣AUD、加幣CAD、瑞士法郎CHF、日幣JPY、紐幣NZD、歐元EUR、新加坡幣SGD、南非幣ZAR、人民幣CNY。

填寫外匯申報書注意事項

填寫申報書時經常有下列缺失:
1.買、賣匯申報書誤用。
2.申報書內容與實際結匯內容不符。
3.金額新台幣五十萬元(含)以上沒有附申報書。
4.國別誤用或漏填。買匯國別應填寫資金來源國;賣匯國別應填寫資金去向國。例如:旅遊剩餘退匯,在美國帶回之旅行支票國別填寫美國。
5.申報人漏列出生日期。
6.申報人未填寫地址或電話。
7.大額匯款需附相關證明文件影印備查。

個人一次結購大額之觀光支出時,如逾USD10萬或USD20萬以上者,請查明其原因,如有觀光以外用途,如為捐贈、購物或購置不動產等,應請結匯人(申報人)確實依照用途在同一申報書上分別填列其金額。

如果申報人為本國人及本國公司時,不得以外文方式填寫,且申報人名稱應與“申報人及負責人簽章”一致。

申報書填寫時,除金額項目不得更改外,其他事項更改時須申報人簽章。

申報人為個人時,以簽名或蓋章方式皆可。如為公司時,則需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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