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100

存款業務

存款業務
活期性存款業務

辦理新台幣存款開戶條件如下表:

資格開戶條件
本國人國民身分證及其他證件(如護照、駕照、健保卡)之雙重證件資料
未成年人1. 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其他證件(如護照、健保卡)之雙重證件資料
2. 父母雙方身分證正本。
大陸人應憑內政部核發留有統一證號之居留證或旅行證辦理。
外國人護照及居留證正本。
公司經濟部核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證明書),並提供其他相關可供雙重確認之資料,如董事會會議紀錄、公司章程、財務報表、股東/出資人名冊或其他足以瞭解法人股權或出資情形之文件等及負責人身分證件。
分公司總公司經濟部核准設立文件影本及分公司經濟部核准設立文件、總公司授權分公司開戶之證明書及分公司負責人身分證。
行號各縣(市)政府發給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等)及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團體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或核准成立或備案之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件。

板信銀行為配合未成年人因為工作需要而辦理薪資轉帳,只要公司出具同意證明書,證明其僱傭關係是經由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得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就可以開立活期性帳戶(但不得開立支票存款、綜合存款)。

  1. 臨櫃辦理:請本人攜帶存摺、身分證正本及原留印鑑至板信商業銀行任一營業單位辦理。
  2. 郵寄辦理:
    (1) 限存摺存款帳戶(聯名戶、證券劃撥專戶除外)餘額為新臺幣壹佰元以上壹拾萬元以下者。
    (2) 填寫存摺存款郵寄結清申請書並蓋妥原留印鑑,連同存摺一併寄送原開戶行辦理。
  3. 個人網路銀行辦理:
    (1) 存摺餘額為新臺幣伍萬元以下者。
    (2) 帳戶餘額限轉入存戶本人於本行開立其他同戶名之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
    (3) 需搭配本人金融卡進行密碼驗證方得執行結清交易。

辦理事項

應備文件

相關表單

一般繼承

(3萬以上)

繼承人申請存款之繼承提領時,應填具本行「存款繼承申請書(含繼承系統表) 」並提示下列文件至原開戶行辦理:

(1) 存款證件(如存摺、存單、空白支票等)。
(2)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除戶之戶籍謄本、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已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者得免附。

(3) 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上均含記事欄)或其他法定證明繼承人身分等相關文件。
(4) 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存款金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
(5) 全體繼承人身分證件及印章(若繼承人親自辦理,由其親簽亦可)。

存款繼承申請書(含繼承系統表)

簡易繼承

(3萬以下)

被繼承人於本行存款總額歸戶,不含結清利息在新臺幣30,000元(含)以下之繼承案件,得由繼承代表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資證明其為繼承人之戶籍文件,並填具本行「存款繼承申請書(含繼承系統表)」及「存款繼承切結書」憑以辦理繼承事宜。

存款繼承申請書

(含繼承系統表)

存款繼承切結書

委託辦理繼承

如繼承人因故未能親自辦理而須委任他人代為辦理時,除檢具上述一般或簡易繼承應備文件外,並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1) 居住國內者:

A. 委任人出具之「CM2010存款繼承委任書」(所蓋印鑑須與戶政機關核發之印鑑證明相符), 若無法檢附印鑑證明時,須提出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委任書。民間公證人之認可,依各地方法院網站上公告之民間公證人名冊為準。
B. 各委任人國民身分證不限正本(可持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印鑑)及印鑑。

C. 受任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

(2) 旅居國外者:

A. 委任人出具由當地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有權簽證單位證明之授權(委任)書。
B. 各委任人印章。
C. 受任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

CM2010存款繼承委任書

 

於收到利息之次月五日前,持免稅證至原開戶行辦理退稅,如為十二月,則應於月底以前申請退稅。

為維護您存款安全,防止冒領及經濟犯罪案件,凡客戶通貨交易之單筆現金收或付或換鈔交易達新台幣伍拾萬元,交易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供本行核對並留存交易紀錄。

1.攜帶主管機關核備函件、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行開戶;另籌備戶應於開戶後六個月內向原開戶行備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辦理更改為公司名稱。
2.如逾上述期間未至本行辦理變更戶名或結清銷戶者,本行將暫停該帳戶進行交易。經本行通知二次仍未辦理或本行無法聯繫者,將予以先行結清銷戶,待嗣後由原開戶人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辦理後續款項返還事宜。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開立新臺幣帳戶方式如下:
1.如果您是持有,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照片上方分別列印「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及多次出入境證」或「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及逐次加簽出入境證」)可以開設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
2.如果您是持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所核發上述以外證件,可以開設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定期存款。

請攜帶所持有的外國護照、居留證(若是華僑可以持僑委會核發的華僑身分證明書)辦理開設新台幣帳戶,除了可開立存摺類的活期性帳戶也可以辦理定期存款。

公司籌設階段向銀行申請開立帳戶時,其代表人應為「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所核准之申請人,如未取得我國登記機關證明文件之外國(含大陸地區)法人應徵提文件為 A.法人登記證明文件、B.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C.法人出具在臺代表人或代理人之授權書、D.各地區稅捐稽徵機關所核發之扣繳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E.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核准函。

外國代表人所需文件如下

有居留證

(1)外國自然人應徵提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健保卡、駕照或學生證等。

(2)大陸地區人民應徵提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照片上方分別列印「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及多次出入境證」或「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及逐次加簽出入境證」),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臺灣地區往來通行證、大陸地區之護照或身分證等。

無居留證

(1)外國自然人應徵提合法入境簽證(或戳記)之(外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及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2)大陸地區人民應徵提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臺灣地區往來通行證、大陸地區之護照或身分證等。

定期性存款業務

每日質借利息之金額:每日質借金額*質借利率*1/365
本行採用「當日質借最終餘額」,借款利率按被動用之綜定存利率加1.5個百分點計算。

綜存戶的每筆定(儲)存都設有質借的功能,質借額度為提供本行質押之定期存款總金額之九成五範圍內。

凡是自然人、法人、營利或非營利事業團體皆可開立定期存款;惟定期儲蓄存款則限自然人、非營利法人或非營利團體才可開立。

存單到期日如為休假日,於次營業日解約提款時,本行按存單利率另給付休假日之利息;若於第二個營業日以後解約提款時,除休假日按存單利率給付利息外,本行以活期存款之利率計算解約息。

板信銀行定存的逾期解約利息計算方式,是依解約當時的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自到期日至來行解約日折合日息單利計算。惟該存款到期日至解約日期,若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有調整者,應按調整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以存單續存當天的牌告利率為基準日。

零存整付儲蓄存款之每月最低存款金額為新台幣一千元;其他定期性存款之每筆最低存款金額為新台幣一萬元。

綜合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可於本行任一分行辦理續存、轉存、解約。 透過本行網路銀行亦可辦理定期性存款之轉期、續存申請及解除。持有存單之定期性存款需至原存行辦理續存、轉存及解約。

1. 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本行)於給付存款利息時,每次給付金額不超過二萬元者,免予扣繳;每次給付金額超過二萬元者,按存款利息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十之存款利息所得稅。

2.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本行)於給付存款利息時一律按存款利息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之存款利息所得稅。

凡個人、聯名戶、團體或公司行號均可申請,惟未成年人開立綜存戶,除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外,須禁止開放質借功能。

簡單說,一般定期性存款是以存單為證明單據,而綜合存款則是結合活期性存款與定期性存款及質押借款特性,共同納入一本存摺中,減少您保管存單的困擾,同時,避免您至分行臨櫃辦理存單質借的麻煩。

零存整付每月約定之最低扣繳金額為新台幣一仟元,金額一經約定不得變更,本存款以機動利率單利計息,到期後不會自動續存,到期當日一次給付本息,並將本息自動撥入存戶約定之扣繳帳戶。

零存整付於扣款期間內扣款失敗且未補扣總次數達六次者,視為自動停止扣款,停止扣款次營業日本行將自動結清本存款並轉入扣繳帳戶,利息則依實際存款期間之利息累計數七折計付。

可轉讓定期存單之金額,係以新台幣十萬元為單位,或新台幣十萬元之倍數發行之。最短為一個月,最常不得逾一年。

可轉讓定期存單係屬短期票券,利息採分離課稅,持有人於存單到期申請兌付時,本行需先給付利息總額扣取20%之利息所得稅,板信銀行提醒您,受讓人於存單轉讓時,記得要先行於價款中扣減所得稅款。

持有人應向發行單位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俟取得除權判決後再申請補發存單。

很抱歉,不可以,可轉讓定期存單是一種貨幣市場工具,它是以自由轉讓、流通買賣方式來取得資金的運用;所以存戶於存續期間需要資金時,可中途轉讓或是售予票券交易商,惟不得中途解約。

很抱歉,不可以,因為銀行發行的NCD是一種貨幣市場的工具,具有自由轉讓、流通買賣的特性,而且在轉讓時不需要通知發行銀行辦理過戶手續,這與一般存單的存款不同,所以不能向發行單位申請發給存款餘額證明書。

可轉讓定期存單到期日如為銀行休假日、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臨時休假日,可按存單利率計付利息,否則逾期部分概不計息。

支票存款業務

1. 分公司應以總公司名義開戶,但得將分公司名稱併列於戶名內。
2. 開戶文件應包括其總公司經濟部核准設立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分公司經濟部核准設立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總公司授權分公司開戶之「CM2007分公司開立存款戶及存款往來授權書」。

公司負責人如為外國人,不需要在台設有住所,得留存護照及外僑居留證影本,該公司始可開立支票存款戶。

請掛失止付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至付款行辦理後,並於五日內向付款行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若通知止付人如為發票人時,請攜帶原留印鑑填寫掛失止付申請書。

1. 公示催告程序前:得由原掛失止付申請人填具「撤銷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申請撤銷止付。
2. 公示催告程序後:應由原掛失止付申請人填具「撤銷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並提出向法院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狀繕本及法院收狀證明,憑以辦理撤銷止付手續。

請發票人於「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申請兌付票據申請書」上載明申請兌付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及票載日期等資料,留存支存印鑑章,同時將申請兌付票據之等額現金提存。

發票人應向本行辦理掛失止付,惟因無涉及第三人權益,故免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亦免辦理止付金額之提存。

支票若經交換後退票,則不可至櫃台領現,您必須用轉帳或再透過交換始可。

同一張退票雖經重複提示過多次,仍視為一次正式退票紀錄。

依據票據法第七條規定,有效,應以大寫文字為準。

發票人於退票次日起算三年內:
1. 清償票款,檢具清償贖回之原退票據及退票理由單或相關單據,向本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清償註記。
2. 將票款存入本行,並填具四聯式「支票存款戶『提存備付』註記申請單」,連同備付原退票據票款並繳交註記手續費,向本行申請核轉當地票據交換所為提存備付註記。

不可以,必須由發票人撤銷平行線且未經轉讓才可領現。

請本人或公司負責人攜帶身分證件、支存原印鑑、空白票據、至原開戶行辦理。

舊制的退票註銷是指在退票後七個營業日內清償者,可以向票交所註銷退票記錄,但是該退票記錄不提供查詢;而新制的退票註記是指退票後的三年內清償者,可以向票交所註記清償日期,但不註銷退票記錄,該註記資料可以提供為票信的查詢。

所謂拒絕往來,為發票人於一年內因存款不足、簽章不符、擅指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之理由退票,未辦理清償註銷或註記達三張,票據交換所即通報為拒絕往來戶而且拒絕往來期間一律為三年。而新制與舊制的不同點為:新制取消「拒絕往來期間六年」及「永久拒絕往來戶」的規定;若要申請恢復往來,舊制的規定則須要等到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後才能提出申請,而新制則規定在拒絕往來期間屆滿或屆滿前,對於構成拒絕往來以及爾後發生的全部退票,已經辦妥清償註記者,就可以再申請恢復往來。

發票人在退票的次日起三年內辦理清償票款,就可以申請辦理註記。

新制需要辦理退票註記的退票理由有存款不足、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四項,而舊制須註銷的退票理由為存款不足、簽章不符等二項。

其他各項業務

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至任一分行辦理

於本行開立之活期或活儲存款帳戶,無需辦理聯行提款功能即可於本行各營業單位提款。

週一至週五:AM 9:00-PM 15:30止。

您的匯款如果被退匯,請您攜帶原匯款單據至分行辦理重匯或領回匯款金額。
1. 重匯:請您確定正確資料重新匯款即可,惟需再次繳交匯款手續費。
2. 轉帳領回:若您在本行有設立活期性帳戶,可轉入帳戶。
3. 現金領回。

本行活期存款的起息點為一萬元,活期儲蓄存款的起息點為五仟元。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