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自用住宅或消費性貸款已提供足額擔保之保證人徵提公告事項
1. 台端 倘於民國89年11月1日起至99年6月11日止,擔任本行自用住宅或消費性貸款借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之連帶保證人,
基於維護雙方合法權益,自即日起免除連帶責任,惟仍應負一般保證人責任,可享有先訴抗辯權。
2. 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洽客服專線(02)2272-6866或與原申辦分行聯絡。
1. 台端 倘於民國89年11月1日起至99年6月11日止,擔任本行自用住宅或消費性貸款借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之連帶保證人,
基於維護雙方合法權益,自即日起免除連帶責任,惟仍應負一般保證人責任,可享有先訴抗辯權。
2. 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洽客服專線(02)2272-6866或與原申辦分行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