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呆帳揭露專區


依 據:金管會96年3月3日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860號令。

使用本資料時,應避免同名同姓之誤用。若任意臆測,致侵害他人名譽者,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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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資料:1.首次於96年3月15日前揭露,揭露基期為95年6月底。
     2.爾後每年4月30日前揭露,揭露基期為上年度12月底。

★(96年12月底轉銷呆帳資料)
★(95年12月底轉銷呆帳資料)
★(95年06月底轉銷呆帳資料)